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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获证方权利和义务

《申请/获证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获证组织                  

乙方:认证机构

1、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认证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2、为审核实施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现场审核场所、陪同人员、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用品等;

3、获得认证后应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

4、获证后应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正确宣传认证结果,不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误导公众;

5、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以下情况!)应及时通报乙方,乙方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调整监督审核时间、方式和内容、暂停与撤销认证证书等):

a 体系的重大变更,包括组织结构、基础设施、运作程序变更;

b 发生质量/环境/安全重大事故;

c 顾客/相关方重大投诉;

d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或产品/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e 经营场所、认证范围发生变化;

f 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信息;

6、在证书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公开信息,在必要时对甲方认证文件进行及时更换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a认证机构名称变更

b认证机构注册经营地址变更

c认证机构批准资质发生变更

d认证机构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7、对乙方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有权向认监委、认可委、认可协会提出申诉和投诉。

8接受并配合国家认可委(CNAS)安排的见证评审或国家认监委(CNCA)安排的稽查审核和确认审核以及国家、地方质监部门的稽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拒绝接受,乙方有权不予发放或收回认证证书;

9、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评审员或实习审核员)提供工作条(办公设备、用品);

10、接受并配合乙方对甲方以任何形式开展的例行和非例行性监督和检查/稽查,乙方有权对在检查过程中被证实的不符合问题和或情况作出提前监督、缩小认证范围、暂停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决定;

11因故被暂停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应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或向乙方交回全部认证证书和销毁全部认证标识;

12、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并配合乙方的监督审核/特殊审核及按规定缴纳审核费用;

13、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以下情况!),乙方有权不提前通知或提前较短时间通知审核:

a机构接投诉对甲方进行专项审核

b机构获取甲方变更信息进行专项审核

c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对企业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追踪审核

 

14、在认证资料保存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并提供相关认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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